《工傷保險條例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:“職工在上下班途中,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、客運輪渡、火車事故傷害的,應當認定為工傷?!币话愣?,對是否屬于“在上下班途中”不難認定。但是,勞動者在第一天報到上班、最后一天離職下班等途中,是否屬于“在上下班途中”呢?若遭遇車禍傷害,又能否構成工傷呢?用人單位往往持否定意見。
報到上班途中出車禍,構成工傷
2023年8月18日,小楊收到某公司載明體檢和報到時間等內容的錄用通知書后,自行到指定醫院進行了體檢。之后,他按公司指定的時間去報到上班。不料,他在去公司途中發生車禍受傷住院,交警認定汽車司機負事故全責。事后,小楊要求該公司為自己申報工傷,公司卻說他報到還沒有成功,雙方尚未建立勞動關系,不能申報工傷。
說法
根據《工傷保險條例》的規定,申請和做出工傷認定的首要條件是受害人屬于單位的職工,即與單位已經建立勞動關系。勞動關系的建立包括兩個要件:一是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已達成建立勞動關系的合意;二是單位已經用工。勞動合同法第七條規定:“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……”這里的“用工”既包括勞動者的勞動力被單位實際使用,也包括勞動力已經處于被單位隨時使用的狀態。所謂的“用工之日”當然包括勞動者根據單位的安排去報到之日。
本案中,一方面,公司向小楊發出錄用通知書,小楊按要求進行體檢,表明雙方就建立勞動關系達成了合意。另一方面,小楊按指定時間前去報到,表明公司事實上已取得了對其勞動力的使用權。因此,雙方之間已建立勞動關系??v然小楊本人尚未到達公司,但其目的是報到上班,其在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傷害,自然應當認定為工傷。鑒于該公司不同意申報工傷,小楊首先應當申請勞動仲裁,請求確認與公司存在勞動關系,然后再自行申請工傷認定。
離職回家途中出車禍,構成工傷
2023年9月1日,劉女士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期滿。當天下午,她辦理完工作交接并簽署終止勞動關系協議書后,于18時騎車下班回家,不料,途中出了車禍,交警部門認定汽車司機負事故的全部責任。住院治療期間,劉女士要求公司為其申報工傷,公司竟然說雙方之間的勞動關系已經消滅,其已不再是公司職工,不可能被認定為工傷。
說法
一方面,劉女士在發生交通事故時仍具有公司的職工身份?!秳趧硬筷P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》第五條第二款規定:“勞動合同的終止時間,應當以勞動合同期限最后一日的24時為準?!庇纱藖砜?,在勞動合同期滿當日,雙方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,包括簽署終止勞動關系協議書、辦完離職手續,于當日的24時才發生法律效力。換言之,在24小時內,勞動者仍是該用人單位的職工。另一方面,劉女士符合工傷認定的條件。劉女士作為公司的職工,在離職回家途中遭遇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傷害,符合《工傷保險條例》第十四條第六項之規定,自然應當認定為工傷。
鑒于公司存在錯誤認識,拒絕為劉女士申報工傷,劉女士可以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的一年內,直接向社保部門申請工傷認定。
女職工回家哺乳途中被撞傷,屬于工傷
顏女士5個月大的孩子正值母乳喂養期,由于公司未設立哺乳室,公司就批準她在工作時間內回家給孩子喂一次奶。2023年8月20日,顏女士騎車回家喂奶,此后在返回公司途中被撞傷,交警認定機動車一方負全責。顏女士認為,公司應當為她申報工傷,而公司認為該起事故不是發生在上下班途中,根本不構成工傷。
說法
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》第六條規定:“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‘上下班途中’的,人民法院應予支持:(一)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住所地、經常居住地、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;(二)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配偶、父母、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;(三)從事屬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,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……”
顏女士的情況符合上述規定。首先,公司批準顏女士回家哺乳,然后再返回上班,這在客觀上形成了顏女士再次在家與公司之間進行往返的事實,回家哺乳后返回公司的途中應視為“上下班途中”;其次,回家喂奶屬于從事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。因此,顏女士的情況可以認定為工傷。(作者:潘家永 系安徽警官職業學院教授)